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0851797
通讯地址:京口区谷阳路229号京口生态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6〕6号
关于对江苏天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天海二期智能化金属表面处理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天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天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天海二期智能化金属表面处理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经济开发区谏壁街道求索路1号,建设江苏天海二期智能化金属表面处理产线改造项目,对现有生产线及环保设置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医疗用铝合金气瓶生产线技术改造后用于本项目复合气瓶内胆及现有医疗用铝合金气瓶产品生产,新增20万只/年复合气瓶内胆产能,其他生产线产品产能不变;工程建设包括生产线、环保设施改建两部分。
本项目已取得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镇京开备〔2025〕52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6〕7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医疗用铝合金气瓶生产线表面处理废水及内表面清洗废水、低温液体贮罐氧级清洗废水以及1#车间水喷淋废水、3#车间碱液喷淋废水,此股废水经“芬顿氧化+气浮+过滤”处理后的废水与经“化学混凝沉淀”处理后的半导体芯片用高纯度电子气气瓶生产线表面处理废水及水喷淋废水合并后经厂区污水管网接管至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该项目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标准,污水接管至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医疗用铝合金气瓶生产线:表面处理(脱脂、皂化)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水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5)排放;喷漆烘干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管道收集后通过26m排气筒(DA014)排放。低温液体贮罐生产线:抽真空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管道收集后通过21m排气筒(DA017)排放。大直径焊接气瓶及非标压力容器生产线:热处理炉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管道收集后通过21m排气筒(DA018)排放。高纯度电子气气瓶生产线:内壁抛丸、外表面抛丸依托现有管道收集后经滤筒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高度27.5m的排气筒(DA006)排放;废水处理设施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26m排气筒(DA016)排放。复合气瓶内胆生产线:下料、车外圆、齐口废气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表面处理(脱脂、皂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水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5)排放;热处理、固溶淬火、人工时效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6m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库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内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相关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厂区绿化隔声、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厂界、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依托现有一般固体废物仓库。废边角料、废气收集粉尘、抛丸废料、废滤筒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仓库。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包装物、废含油抹布/手套、废切削屑、槽渣、废刷子、化学沉淀及芬顿氧化污泥、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及《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1.393t/a(有组织≤0.868t/a、无组织≤0.525t/a)、SO2≤0.221t/a(有组织)、NOx≤2.0393t/a(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237t/a(有组织≤0.152t/a、无组织≤0.085t/a)、氨≤0.00181t/a(有组织≤0.00149t/a、无组织≤0.00032t/a)、硫化氢≤0.000093t/a(有组织≤0.000077t/a、无组织≤0.000016t/a)。
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最终外排量):废水量≤2845.2/2845.2t/a,COD≤1.1956/0.142t/a、SS≤0.2453/0.028t/a、氨氮≤0.022/0.014t/a、总磷≤0.006/0.001t/a、石油类≤0.016/0.003t/a、LAS≤0.004/0.001t/a、总锌≤0.011/0.003t/a。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零排放。
该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11.5237t/a(有组织≤7.0102t/a、无组织≤4.5135t/a)、SO2≤1.7182t/a(有组织≤1.7162t/a、无组织≤0.0020t/a)、NOx≤16.1407t/a(有组织≤16.1192t/a、无组织≤0.0215t/a)、氟化物≤0.0008t/a(无组织)、非甲烷总烃≤1.8679t/a(有组织≤1.6223t/a、无组织≤0.2456t/a)、二甲苯≤0.0109t/a(有组织≤0.0101t/a、无组织≤0.0008t/a)、油烟≤0.0203t/a(有组织)、氨≤0.00181t/a(有组织≤0.00149t/a、无组织≤0.00032t/a)、硫化氢≤0.000093t/a(有组织≤0.000077t/a、无组织≤0.000016t/a)。
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最终外排量):废水量≤53196.84/53196.84t/a,COD≤19.2666/2.659t/a、SS≤5.3833/0.538t/a、氨氮≤0.551/0.269t/a、总氮≤0.804/0.804t/a、总磷≤0.081/0.029t/a、石油类≤0.066/0.053t/a、动植物油≤0.434/0.047t/a、LAS≤0.004/0.001t/a、总锌≤0.011/0.003t/a。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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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环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