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年度环境信息
依法披露的公开信
全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强化排污者责任、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即将开启,为保障各企业按期完成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披露主体
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内的所有企业。
二、披露责任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披露信息填报时间
2025年1月至3月15日。
四、披露信息填报平台
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环保脸谱企业端)。
五、披露内容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披露应披露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的环境信息,未产生的可以不予披露,披露内容主要包含: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九)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第(一)至(八)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十)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第(一)至(八)点规定内容外,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发债企业,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按照第(九)点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最后,衷心感谢大家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支持!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