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局编制了《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和“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许可、排污收费、环境质量、环境执法、监督投诉、建设项目、环境统计与调查、环保创建和其他工作。
本局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的方式公开。重要、即时信息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受理机构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新行政中心1号楼10楼
邮编:212050
传真:0511- 84407377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注明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予以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本局将在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将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并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来处理申请,通常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
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相关确定执行。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