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政策解读
《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负面清单》),于2025年1月15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25年版《负面清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5日。2021年10月27日发布的《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苏政办发〔2021〕90号)同时废止。
一、背景介绍
2021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以下简称第一批《负面清单》)。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在生态环保督察、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等工作中注重清单应用,推动一大批生态破坏问题的解决。但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入驻期间群众举报件、长江沿岸生态破坏问题排查中,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第一批《负面清单》的覆盖范围有限,未能完全满足当前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需要。亟需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范和政策要求,对第一批《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补充,切实强化负面清单管理能力,杜绝以生态修复之名行生态破坏之实。
二、编制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引导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违背自然规律、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甚至损坏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行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间及其客观演替过程,科学合理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三、更新调整
(一)2025年版《负面清单》对2021年《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二)落实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要求,增加了土壤利用和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两大部分内容。
(三)充分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各省反馈意见中有关生态破坏典型案例整改要求,对河道河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