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对2021年颁布的《镇江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予以全面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镇江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2025》)。该清单进一步细化、扩充了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和条件,明确对首次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在企业及时整改的前提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预期,进一步拓展企业容错空间,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主动纠错,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与精准度,推动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四)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 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 号)
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次清单明确了16种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条件及法律依据,旨在规范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1.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出现此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不予处罚条件: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按规范开展维护,初次出现此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按规定自行监测或保存原始记录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出现此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4.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出现此行为,超标污染物为非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仅一项水污染物超标幅度在10%以内、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超过许可排放浓度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出现此行为,超标污染物为非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以外的污染物,仅一项污染物超标幅度在10%以内、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6.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不予处罚条件: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未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其他环境危害后果;或者排气筒高度不符合要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其他环境危害后果。
7.易扬尘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
不予处罚条件: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并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8.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不予处罚条件:贮存量不超过10吨或占地不超过5平方米,地面已做防渗漏处理,未造成流失、渗漏等污染,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9.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不予处罚条件:经指出后5日内完成备案,且未造成其他环境危害后果。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出现此行为,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主动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1.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
不予处罚条件:超出许可数量的排放口未使用,经指出后2日内拆除或封堵。
12.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出现此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13.未报告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不予处罚条件:发现异常后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如实记录台账,经指出后2日内补充报告并说明原因。
14.未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出现此行为,经指出后2日内改正。
15.未按时报送安全评估报告
不予处罚条件:初次出现此行为,经指出后2日内改正。
16.其他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条件:
涉案项目为报告表项目,治理设施已建成并正常使用,限期内停止生产,积极消除污染或履行赔偿责任,整体关闭。
涉案项目为备案登记及以下项目,限期内停止生产,积极消除污染或履行赔偿责任,整体关闭。
(二)明确适用范围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清单2025》适用条件的行为,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舆情外,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在清单施行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且符合该清单适用条件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若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不予处罚清单2025》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情形的,优先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三)新设执法观察期制度 对符合免罚情形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的,给予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整改时限进行整改,执法观察期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统一“首次被发现”的认定 所有免罚案件均应符合“首次”的条件。原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超过2年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首次被发现”。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镇江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镇环办〔2021〕226号)同时失效。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法规标准与科技处
电话:0511-80822883

